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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

时间:2014-08-27 11:17838次浏览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
川委办[2004]4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规定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期有关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的举报和来访增多,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顾国家和省的三令五申,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中暗箱操作,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有的领导干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如披露相关信息等)处置、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或从中捞取好处。这些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包括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特许经营权等任何国有有形或无形资产转让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 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03 〕 96 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 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依法制订转让方案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制订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还必须同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产权持有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采用公开、平等和竞争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和国有产权转让底价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和确定。
   四、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有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必须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转让方式。只有一个受让方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转让过程必须有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
   五、管理层收购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参与收购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回避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管理层收购的资金筹集必须符合《贷款通则》 的规定。
   六、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必须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开披露。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必须完整,公告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七、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支付和使用方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审批、核准转让事项。对违反以上条款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九、工商、税务、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依法办理涉及国有产权法律关系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国有产权转让违纪违法案件的举报、来访和投诉。
   十一、凡违反以上十条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组(党委)对管辖范围内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落实负总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尽快制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办法和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19日
主题词:工作纪律  产权转让△  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2004年2月19日印
(共印6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