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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南充顺人民南路、丝绸路、常青路、表方街商业房和陈寿路住宅拍卖、嘉陵商住房地产拍卖

时间:2020-04-22 11:411086次浏览

受委托,我公司将于2020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44号(恒河外滩一号铜牛处)南充农商银行营业部3楼会议室公开拍卖下列标的:

拍卖标的一:

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街45号2单元2层(现表方街127号2层)非住宅,建筑面积98.80m2、分摊占地14.43m2,参考价33.6万元,保证金5万元


    拍卖标的二:

        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226号4幢1层2号非住宅(现丝绸路194号原“维美牙科”),建筑面积83.32m2、分摊占地11.91m2,参考价94.5万元,保证金10万元

    拍卖标的三:

  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226号4幢1层3号非住宅(现丝绸路190、192号原“张氏好兄弟羊肉馆),建筑面积87.03m2、分摊占地12.45m2,参考价98.5万元,保证金10万元


    拍卖标的四 

  南充市顺庆区常青路105号(现常青路108号保健按摩)门面,建筑面积60.02m2、分摊占地7.5m2,参考价54.2万元,保证金5万元


拍卖标的五 

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260号江天花园11号楼1层1、2、3、4号“酸汤乌鱼”门面4间,建筑面积共159.52m2、分摊占地共25.51m2,整体拍卖参考价192万元,保证金20万元


拍卖标的六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1幢1层14号(现人民南路304号新日电动车)非住宅,建筑面积28.63m2、分摊占地5.73m2,参考价37.3万元,保证金5万元

拍卖标的七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1幢1层15号(现人民南路302号新日电动车)非住宅,建筑面积28.63m2、分摊占地5.73m2,参考价37.3万元,保证金5万元

拍卖标的八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1幢1层16号(现人民南路300号新日电动车)非住宅,建筑面积37.51m2、分摊占地7.5m2,参考价48.8万元,保证金5万元

拍卖标的九 

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401号2幢2单元7层2号(玉屏花苑)住宅,建筑面积125.08m2、分摊占地17.89m2,参考价35.1万元,保证金5万元

    特别说明:

一、本次拍卖均按标的现状(实物现状和权属现状)进行拍卖,请意向竞买者亲自或委托专人现场查验、咨询标的情况,并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相关政策和费用。

二、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发生的过户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各自承担,若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概由买受人承担。

三、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18时,请有意竞买者持有效证件到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253号西河明珠12楼5号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办公室咨询、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和领取拍卖资料。竞买保证金缴纳账户 (收款人: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账号:4768 0110 0000 48331),未竞买成功3个工作日内办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须于2020年5月10日前提供优先购买权证明资料原件审核,并按要求报名竞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即日起至拍卖前拍卖标的原址现场展示。

六、标的简介、拍卖规则、注意事项等可在本公司网站www.ncjqpm.com和微信公众号(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查询。

七、咨询电话: 0817-2227092、18113930766、18160181116


             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1日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拍卖须知

接受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将于2020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44号(恒河外滩一号铜牛处)南充农商银行营业部3楼会议室对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人民南路、常青路、表方街等商业房地产和嘉陵区陈寿路住宅进行公开拍卖。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会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拍卖会顺利进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惯例制定本《拍卖须知》。凡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相关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全面理解本须知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并按本拍卖须知的各条款内容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拍卖规则

第一条:本拍卖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在组织拍卖活动期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竞买人须是合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竞买人参与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公布的期限内亲自或委托专人查阅标的资料、查验标的实物、咨询相关政策、缴纳竞买保证金并到我司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确认竞买资格后,方能成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若委托竞买,应向拍卖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第三条: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至少应提前30分钟凭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凭证、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手续到达拍卖会场,由拍卖人审核后领取竞价号牌,迟到及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竞买资格,损失自负。竞价号牌是竞买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标志,竞买人应对竞价号牌妥善管理,离场时交回拍卖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该号牌竞买人承担。

第四条:拍卖标的以现状(包括实物现状、法律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和委托人声明对拍卖标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拍卖人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不代表拍卖人对标的所作任何担保和承诺,所有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必须认真咨询、了解标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品质问题和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拍后无悔。

在拍卖会前,竞买人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拍卖标的的全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的权属、环境、用途、性质、结构、规模、质量、数量、外形、购置时间、维护状况、面积、物权、界限、相邻关系、相关图纸等)以及可能承担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实地查验标的和查阅相关资料,并到相关部门查询核实和咨询国家政策,从而决定自己是否参拍及其愿承受竞买的价位。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明已经完全了解并认可拍卖标的全部状况(包括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拍卖成交后不享有瑕疵请求权,竞买人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拍卖方式(含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拍的操作程序)、起拍价和举牌加价幅度由拍卖师于拍卖会当场宣布,拍卖活动由竞买人公平竞争、公开叫价,实行“价高者得”,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加价幅度,竞买人低于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应价无效,多加不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设有保留价拍卖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拍卖师无权落槌成交,将作流拍或拍卖暂停处理。

第六条:竞买人成功竞得标的后成为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约定付清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至拍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不得反悔,否则,该买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拍卖行业惯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标的如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除支付原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拍卖佣金外,无权再次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额、费用损失以及因原买受人违约而重新拍卖导致债权延迟履行期间的滞纳金等全部费用概由原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其竞买保证金在本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第八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拍卖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拍卖标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即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若因买受人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根据《拍卖法》第二十九条和《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会开始前依法撤回拍卖标的或延期、中止、终止拍卖,或因拍卖人对拍品的归属、真实性有异议或第三人对拍品的归属持有异议或者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如期进行拍卖会时,本公司将及时通知竞买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人的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竞买人应对此理解和支持,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人及拍卖人追索赔偿。

第十条:竞买人及其陪同人员必须遵守拍卖会场纪律,不得高声喧哗、妨碍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不得阻挠、强迫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有恶意串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所有串标人的竞买保证金全作违约金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流拍将以拍卖保留价为准)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拍卖资料如有修正或补充,拍卖人和委托方有权在拍卖会竞价前书面通知竞买人或在拍卖会上由拍卖人、委托方和产权方当场补充说明。竞买人对修正或补充内容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可依法要求补充方合理解释,并根据修正或补充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竞买,凡参与竞买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若放弃竞买,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委托方、拍卖人或其他当事人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相关名词释义:

(一)“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二)“拍卖人”在本拍卖文件中特指“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三)“竞买人”指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会自愿参加拍卖标的竞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拍卖公司办理了必要的相关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须知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五)“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本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文件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交予拍卖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七)“参考价”指在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会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仅有参考之意;

(八)“起拍价”指拍卖师就某一标的开始拍卖时第一次报出的价格;

(九)“保留价”俗称“底价”指委托人提出并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方式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第二部分 注意事项


第一条:拍卖时间及地点

1、拍卖时间:2020年5月15日上午9时

2、拍卖会地点: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44号(恒河外滩一号铜牛处)南充农商银行营业部3楼会议室

3、拍卖时间、地点变更事宜:若拍卖时间或拍卖会举行地点有变,本公司将电话通知所有报名竞买人及相关单位。

第二条:报名时间、地点及电话

1、报名时间:2020年4月21日起至5月14日18时。

2、报名地点: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253号西河明珠1幢12层5号。

3、联系电话:0817-2227092,18113930766、18160181116、18990825052

第三条:报名条件

1、申请竞买人条件: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

2、申请竞买人须提供资料:(1) 自然人竞买须提供身份证和相应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若竞买人不能亲自参加拍卖活动,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双方签字盖章(捺手印)、委托方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单位或团体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条:竞买保证金缴纳账户

1、收款人名称: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4768 0110 0000 48331

   开户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支行,

2、竞买人有权根据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总额和各单个标的竞买保证金要求自由竞买任一标的,但不得超过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额度竞购标的,超过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额度竞购标的视为违约,所超额竞得标的无效、收回重新拍卖,并按超额竞得标的竞买保证金承担违约金,拍卖人有权优先从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

3、若竞买不成功,拍卖会结束 3个工作日内办理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第五条:拍卖标的展示及相关资料文件查阅: 公告之日起至拍卖会举行前标的物原址现场展示。意向竞买者,务必在拍卖公告期间到查阅拍卖标的相关拍卖资料、实地查看拍卖标的、自行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资料查阅,意向竞买人须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士审查审核相关拍卖文件资料、确认相关费用,对拍卖标的的价值进行独立判断、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第六条: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按标的物现状实行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买受人(最高应价须达到或者超过底价方可成交,不到底价不予成交)。若拍卖标的含有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拍,其拍卖主持操作方式为:有最高应价且其他竞买人不继续加价时,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三次落槌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拍卖程序继续进行,其他竞买者有权继续加价,优先购买权人继续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无其他竞买者继续加价的,优先购买权人以该最高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竞得拍卖标的;如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优先购买权人未在落槌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落槌后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拍卖标的清单

序号

坐落

用途

建筑

面积(㎡)

土地

面积(㎡)

参考价(万元)

保证金(万元)

1

顺庆区金泉街45号2单元2层(现表方街127号2层)

非住宅

98.8

14.43

33.6

5

2

顺庆区丝绸路226号4幢1层3号(现丝绸路190、192号原“张氏好兄弟羊肉馆)

非住宅

87.03

12.45

98.5

10

3

顺庆区丝绸路226号4幢1层2号 (现丝绸路194号原“维美牙科”)

非住宅

83.32

11.91

94.5

10

4

顺庆区常青路105号 (现常青路108号保健按摩)

非住宅

60.02

7.5

54.2

5

5

顺庆区延安路260号江天花园11号楼1层1、2、3、4号(现“酸汤乌鱼”门面4间)整体拍卖

商业

159.52

25.51

192

20

6

顺庆区人民南路1幢1层14号(现人民南路304号新日电动车)

非住宅

28.63

5.73

37.3

5

7

顺庆区人民南路1幢1层15号(现人民南路302号新日电动车)

非住宅

28.63

5.73

37.3

5

8

顺庆区人民南路1幢1层16号 (现人民南路300号新日电动车)

非住宅

37.51

7.5

48.8

5

9

嘉陵区陈寿路401号2幢2单元7层2号(现“玉屏花苑”小区)

住宅

125.08

17.89

35.1

5

第八条:拍卖标的基本情况披露

(一)标的序号1: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街45号2单元2层(现表方街127号2层)房地产

1、拍卖标的权属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街45号2单元2层房地产为抵债资产, 2018年12月9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地产依法裁定给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所有,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提供有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执恢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房屋建筑面积98.8平方米,规划设计用途为非住宅;分摊占地使用权面积14.43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地类为商业用地。

2、拍卖标的位置及环境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街45号2单元2层。经现场查看和委托方指认,本拍卖标的地处表方街与玉带南路交汇地段 (现表方街127号2楼中间两通房屋),正面临表方街,周边分布有金泉路、表方街、玉带中路、玉带南路、玉屏路、桂花路、人民南路、红花街等主要交通要道,邻近西城红花街社区委员会、南充明亿商贸公司、南充市第三中学、张澜纪念馆、天福茶业公司、南充华美名媛整容中心等。该区域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齐全、生活配套设施完善、治安状况良好、商业环境一般。

3、拍卖标的实物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为混合结构,建成于1995年左右,拍卖标的所在楼宇地面第2层,为两间非住宅,局部异型,通水电,有厕所、厨房,维护状况一般。

4、 使用状况:本次拍卖标的现空置。

(二)标的序号2、3: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226号4幢1层2、3号房地产

1、拍卖标的权属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226号4幢1层2、3号房地产均为抵债资产, 2017年12月17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地产依法裁定给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所有,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提供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执恢241号《执行裁定书》。房屋设计用途为非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分别为83.32m2、87.03m2;分摊占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出让期限至2050年5月8日,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1.91m2、12.45m2。

2、拍卖标的位置及环境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226号4幢1层2、3号,经现场查看和委托方指认,本拍卖标的地处丝绸路与玉带北路一段交汇地段现丝绸路194号原“维美牙科”和丝绸路192、190号原“张氏好兄弟羊肉馆”,均临街丝绸路,邻近玉带北路一段、玉带中路、镇泰路、北湖路、西河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海信大药房、顺美投资管理公司、森林匠人国际家居城、南充十中、机场小区等。该区域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齐全、生活配套设施完善、治安状况良好、商业环境较好

3、拍卖标的建筑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为混合结构,约于2000年建成,该拍卖标的所在楼宇地面第1层,均为临街商业用房、局部建有建隔楼,通水电,简单装修,维护状况一般。

4、 使用状况:均空置,欠缴有物管、水电费。

(三)标的序号4:南充市顺庆区常青路105号房地产

1、拍卖标的权属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南充市顺庆区常青路105号房地产为抵债资产, 2018年12月31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地产依法裁定给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所有,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提供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 川1302执恢5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房屋设计用途为非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为60.02平方米;分摊占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出让期限至2045年12月2日,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50平方米。

2、拍卖标的位置及环境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常青路105号。经现场查看和委托方工作人员指认,本拍卖标的地处常青路与驻春巷和白土坝路交汇地段现常青路108号保健按摩门面,临常青路,周边分布有白土坝路、驻春路、和平西路、铁昌路、驻春巷等交通要道和邮政银行、农商银行、和平西路学、市公交公司、西河派出所、南充女子医院。该区域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齐全、生活配套设施完善、治安状况良好、商业环境较好。

3、拍卖标的建筑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为混合结构,约于2006年建成左右,该拍卖标的所在楼宇地面第1层,为临街商业用房,通水电,简单装修,维护状况较好。

4、使用状况:租赁合同已到期,但目前仍为原承租人继续使用,现经营“保健、按摩”,拍卖成交后由委托方负责移交。

(四)标的序号5: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260号江天花园11号楼1层1、2、3、4号房地产

1、拍卖标的权属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该房地产均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提供有川(2018)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00032号、第0000007号和(2017)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141299号、第0141300号《不动产权证书》。房屋设计用途为商业服务,产权建筑面积分别为42.21m2、50.39m2、24.71m2、42.21m2;分摊占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6.75m2、8.06m2、3.95m2、6.75m2。

2、拍卖标的位置及环境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260号江天花园11号楼1层1、2、3、4号,经现场查看和委托方工作人员指认,本拍卖标的地处江天美食街与延安路和滨江中路交汇地段,所在楼宇临江天美食街,周边分布有延安路、滨江中路一段、天工街、江天花园小区、海润滨江小区、泰合尚渡小区、天府尚雅大酒店、紫荆花大酒店、工行、建行,该区域交通便利、城镇基础设施、生活配套设施完善、治安状况良好、商贸繁华。

3、拍卖标的建筑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为混合结构,约于2006年建成,该拍卖标的所在楼宇地面第1层,均为临街商业用房,局部两面开门,通水电气,室内进行了装修,维护状况较好。

4、 使用状况:现对外出租,租赁期限至2022年9月30日止,现经营“酸汤乌鱼”。

(五)标的序号6、7、8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1幢1层14、15、16号房地产

1、拍卖标的权属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为抵债资产, 于2018年12月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地产:顺庆区人民南路1幢1层14号、15号、16号(《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00158409、00158410、0015841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4)0005111、0005112、0005113)非住宅依法裁定给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所有,目前未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提供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执恢573号《执行裁定书》。房屋设计用途为非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分别为28.63m2、28.63m2、37.51m2;分摊占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出让期限至2040年4月14日止,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5.73m2、5.73m2、7.50m2。

2、拍卖标的位置及环境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位置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1幢1层14、15、16号,经现场查看和委托方工作人员指认,本拍卖标的地处南充清真寺对面、人民南路与表方街交汇地段,临人民南路,紧邻人民南路旅馆,现分别为人民南路304号、302号、300号,周边分布有表方街、金泉路、大西街、小西街、西门坝街、红花街、红花街农贸市场、人民南路小学、中心医院、新世纪购物中心、南充三中,该区域交通便利、城镇基础设施、生活配套设施完善、治安状况良好、商贸繁华。

3、拍卖标的建筑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为混合结构,于20世纪90年建成,该拍卖标的所在楼宇地面第1层,均为临街商业用房,通电,室内进行了简单装修,维护状况一般。

4、使用状况:现均对外出租,租赁期限至2025年3月9日止,现经营“新日电动车”。

(六)标的序号9: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401号2幢2单元7楼2号住宅

1、拍卖标的权属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拍卖标的为抵债资产, 2017年7月19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地产嘉陵区陈寿路401号2幢2单元7楼2号住宅依法裁定给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所有,目前未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提供有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执字第303-1号《执行裁定书》。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为125.08平方米;分摊占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出让期限至2051年10月26日,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89平方米。

2、拍卖标的位置及环境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次拍卖标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401号2幢2单元7层2号,经现场查看和委托方指认,本拍卖标的地处西河桥头陈寿路401号海洋房产“玉屏花苑”小区内,不临街,紧邻玉屏公园,周边分布有陈寿路、滨河路等主要交通要道、明州太阳城小区、华夏影城,该区域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齐全、生活配套设施完善、治安状况良好、商业环境一般。

3、拍卖标的建筑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本次拍卖标的为混合结构,约于2005年建成,该幢楼宇共7层,拍卖标的所在第7层,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成套住宅,通水电气,室内进行了简单装修,维护状况一般。

4、 使用状况:空置。

第九条:有关事项

1、拍卖标的特别声明:本次拍卖是以标的物现状(包括实物现状、法律现状)为准进行拍卖,拍卖人在拍卖资料中有关拍卖标的内容介绍、披露、实物展示等是以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权属文件》及相关资料为依据,最终以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登记内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若发现所购标的实际内容与本公司提供的拍卖资料内容不一致,均不影响本次拍卖成交结果,成交价款均不实行多退少补。

2、成交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1)一次性付款。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后直接转为成交标的首付款,剩余拍卖成交款应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付清至拍卖人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详见《拍卖成交确认书》)。

(2)商业贷款支付。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后转为成交标的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总额的50%(含成交履约保证金)至拍卖人指定账户,剩余拍卖成交款待贷款办理成功后一次转入南充农商银行指定账户。

选择商业贷款方式支付拍卖成交价尾款的竞买人,报名前请自行前往南充农商银行果城支行进行贷款咨询和前期审批,最终审批结果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因个人原因造成贷款审批未通过或最终审批放款额度未能完全支付拍卖成交款剩余尾款的,买受人应于贷款最终审批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日内付清全部剩余拍卖成交款至南充农商银行指定账户。

(3)若买受人未按期支付拍卖成交款项(含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将视为违约,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3、拍卖标的交付:

(1)没有租赁关系的拍卖标的,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30日内,由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交付时的现状一次性地转移至买受人并办理实物资产移交手续。在未付清拍卖成交款项前,买受人无权要求委托人进行交付,拍卖标的仍归委托人所有。

(2)租赁合同未到期或租赁合同虽已到期但现使用人已向南充农商银行支付本租赁年度租金的拍卖标的,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从下个租赁年度开始享受租赁收益,由南充农商银行协助买受人同现承租人/使用人办理实物资产移交和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4、产权过户: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180日内,由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产权过户相关手续,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在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移交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各处承担(具体金额以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核实为准),但该资产若存在所欠缴的物管费、水电费及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概由买受人承担。

5、本次拍卖标的所涉其他事项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部分   特别说明

第一条:本拍卖须知所载拍卖标的的数据及相关内容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本公司已对本次拍卖标的的相关事项及瑕疵作了告知和声明,但不排除该标的有本公司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申请竞买人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因素。

第三条:请竞买人仔细阅读本《拍卖须知》,确认已充分知晓并全面理解本须知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若有疑虑及相关问题,请在拍卖会上向委托方和拍卖师提出,若对拍卖师和委托方的相关解答仍有疑虑或不满意的竞买人,有权放弃竞买。一旦参与竞价,其无论是否提问,拍卖人和委托方均视为其已接受拍卖标的全部现状、《拍卖须知》全部条款以及拍卖方和委托方的所有解答或告知。

第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委托人和其他人在《拍卖须知》内容以外另行约定而产生的后果与拍卖人无关。

第五条:在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买受人如需部分或整体转让该标的以及变更买受人名称,拍卖人不提供相应变更手续。

第六条:本《拍卖须知》是对本次拍卖活动的约定,拍卖成交后是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拍卖须知》共12页,仅拍卖师和委托方有权在拍卖会上按“第一部分《拍卖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修正或补充,其他涂改无效。

第八条:本次拍卖活动在本《拍卖须知》中未约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所有竞买人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均应领取本《拍卖须知》相同形式和内容的副本一份。


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竞买人参加竞买承诺书

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我/我单位拟参加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于2020年5月15日由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关于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顺庆等抵债房地产专项拍卖会中拍卖标的的竞买。我/我单位已认真阅读了拍卖公告,并在办理竞买手续前仔细阅读了拍卖须知(包括知悉标的瑕疵、实地查看拍卖标的、咨询相关政策、过户税费、办理过户所需手续等)有关内容,并就自认为须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拍卖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了咨询;我/我单位确认已全面、清楚地知悉和理解并接受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的全部内容;我/我单位在受让拍卖标的后,将自愿独自承担拍卖标的因各种瑕疵导致的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风险和损失,不向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赔偿责任。

承诺人:

(承诺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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